仁宝董事会决议新闻稿
仁宝电脑对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仲裁案相关说明
1. 法律事件之当事人丶仲裁机构名称:
当事人: |
仁宝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(声请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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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股份有限公司(相对人) |
仲裁机构: |
中华民国仲裁协会 |
2. 事实发生日: 2014/5/12
3. 发生原委(含争讼标的): 本公司前於民国(下同)102年3月29日依与大同公司之股东协议(含股东特别协议等相关协议),对大同公司於提起仲裁,以维护本公司及股东权益。
4. 处理过程: 本仲裁案经仲裁庭审理,裁决大同公司应给付本公司新台币(下同) 2,118,607,432元,及自102年4月3日起至清偿日止,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。大同公司并应负担三分之一仲裁费用。
5. 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: 因本仲裁案之裁决,预估本案本公司将於103年第一季认列损失约47.3亿元。
6. 因应措施: 本公司将针对仲裁裁决不利之部份,寻求法律救济途径。
7. 其他应叙明事项: 不适用
仁宝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
吕清雄
副总经理兼发言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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